(2016)藏010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扎西卓玛与嘎多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卓玛,嘎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406号原告扎西卓玛,女,1981年10月3日,藏族,务工,西藏贡嘎县。被告嘎多,男,1979年1月8日出生,藏族,务工,现住西藏堆龙德庆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冀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贡秋顿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西藏冀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达 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次仁多布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