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阮汝辉与何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汝辉,何德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703号原告:阮汝辉。被告:何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汝辉与被告贺芹、何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汝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德芳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阮汝辉以被告何德芳已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汝辉撤回对被告何德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依法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阮汝辉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