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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友忠与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忠,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278号原告:张友忠。被告:王云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代表人:黄韬,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闻博,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忠诉被告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友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忠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忠撤回对被告王云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张友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君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