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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2015年10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旺角商业街小雷茶社,以被害人冷某某和他人一起与何某打麻将出老千赢钱为由,将冷某某带上一辆轿车,并将冷某某带至灵武市马鞍山附近的一荒地,对冷某某进行殴打,挖坑恐吓冷某某要将其埋入坑内,让冷某某写下一张12万元的欠条,冷某某同意给何某3万元,后何某等人将冷某某带至冷某某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的家中让冷某某拿上银行卡,当日21时许将冷某某带至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一交通银行ATM机处让冷某某取钱,冷某某在取钱过程中,乘机跑出银行躺在马路上呼救,何某等人逃离,冷某某脱离何某等人控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浦某某、贾某的证言、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旺角商业街小雷茶社,以被害人冷某某和他人一起与何某打麻将出老千赢钱为由,将冷某某带上一辆轿车,并将冷某某带至灵武市马鞍山附近的一荒地,对冷某某进行殴打,挖坑恐吓冷某某要将其埋入坑内,让冷某某写下一张12万元的欠条,冷某某同意给何某3万元,后何某等人将冷某某带至冷某某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的家中让冷某某拿上银行卡,当日21时许将冷俊彩带至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一交通银行ATM机处让冷某某取钱,冷某某在取钱过程中,乘机跑出银行躺在马路上呼救,何某等人逃离,冷某某脱离何某等人控制。2015年10月25日,被害人冷某某向被告人何某出具谅解书,对何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何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足迹、烟头及鞋印提取照片、门诊病历、X线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工商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清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贾某某、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索取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何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何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冷某某的过程中,对冷某某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冷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白 梅人民陪审员  马永年人民陪审员  王彦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