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叶根法与翟立志、徐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法,翟立志,徐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1012号原告:叶根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慧锋、梁红,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立志。被告:徐利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福林,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叶根法诉被告翟立志、徐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13年5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红、被告徐利娟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立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翟立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按年息10%计息。至今,被告翟立志未归还借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13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立志、徐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根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13年5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翟立志、徐利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钟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羊 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