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范家宝、范勤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家宝,范勤奋,范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范家宝,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范勤奋,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范美君,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范家宝申请执行范勤奋、范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范勤奋、范美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贷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范家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21执4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