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苗华玲与徐州中矿金海泵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华玲,徐州中矿金海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73号申请人苗华玲。被申请人徐州中矿金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高营南路南高营西路东。法定代表人金广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苗华玲因与被申请人徐州中矿金海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内陇海南、长兴路东房产(申请保全价值80万元),申请人苗华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中矿金海泵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内陇海南、长兴路东房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冬梅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路南、衡山路西营业房02房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