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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985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