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985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