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成胜与康文兵、韩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胜,康文兵,韩玲,刘剑,赵学松,马同彬,王新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刘成胜。被执行人:康文兵。被执行人:韩玲。被执行人:刘剑。被执行人:赵学松。被执行人:马同彬。被执行人:王新亭。申请执行人刘成胜与被执行人康文兵、韩玲、刘剑、赵学松、马同彬、王新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乐陵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乐证经字第1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康文兵等工资收入,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证经字第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