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美容与孔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容,孔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530号原告杨美容,女。诉讼代理人黄家文,系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文清,男。本院审理原告杨美容诉被告孔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美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文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容撤回对被告孔文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杨美容负担。审判员 卢健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从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