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永立与张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立,张伟,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031号原告徐永立,男,51岁。被告张伟,男,30岁。被告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9区361号。法定代表人张爱芹。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6层东侧。法定代表人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立诉被告张伟、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