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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28-1号申请人折某某,男。被申请人折某某,男。申请人折某某与被申请人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商业银行、中国某某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并自愿提供了申请人折某某本人名下与授权委托人折某某的二套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商业银行、中国某某银行的账户,并冻结申请人折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折某某在某某商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四、查封申请人折某某位于府谷镇(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申请人折某某位于府谷镇(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