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洪寅、姬圣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洪寅,姬圣珍,曹洪春,范维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曹洪寅。被执行人姬圣珍。被执行人曹洪春。被执行人范维喜。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曹洪寅、姬圣珍、曹洪春、范维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岱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和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