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与蔡建伟、陈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蔡建伟,陈铭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住所地:合浦县常乐镇第六街。负责人:李绵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业光,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伟,农民。被告:陈铭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与被告蔡建伟、陈铭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常乐支行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煜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