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吉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557号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4881-3。法定代表人雷桐,职务总经理。被告冉吉莉,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冉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