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童国栋与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国栋,李佳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243号原告童国栋。被告李佳音,个体户。原告童国栋诉被告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国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童国栋负担。审判员 郑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