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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童国栋与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国栋,李佳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243号原告童国栋。被告李佳音,个体户。原告童国栋诉被告李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国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童国栋负担。审判员  郑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