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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2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正龙申请执行兰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龙,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号之1申请执行人杨正龙,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龙王村*组**号。被执行人兰英,女,1959年11月2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中兴路**号附**号。杨正龙申请执行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到位168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正龙申请执行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