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尹绪桥、尹绪元等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大桥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绪桥,尹绪元,尹密元,尹保林,曹忠,聂星,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大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616号原告尹绪桥,湖北罗田人。原告尹绪元,湖北罗田人。原告尹密元,湖北罗田人。原告尹保林,湖北罗田人。原告曹忠,湖北罗田人。原告聂星,湖北罗田人。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集团”),住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董事长。被告宋大桥,湖北黄冈人。本院受理原告尹绪桥、尹绪元、尹密元、尹保林、曹忠、聂星共计6人诉被告山河集团、被告宋大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河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另一被告宋大桥的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64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山河集团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