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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与杜金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杜金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涛,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冯聪聪,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杜金虎。委托代理人吴卫东,青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金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杜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金虎劳动争议一案,青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2015)第1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9173.55元,并为被告补缴医疗保险。原告认为被告的工资已按约定发放,不存在拖欠、克扣情形。原被告已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给付二倍工资情形。原告医疗保险已纳入被告工资中,不应再缴纳医疗保险。被告杜金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辩称,被告工作期间工资由原告按每月3000元发放,至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尚欠工资14405.4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原告应付双倍工资4768.11元,原告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被告办理五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金虎自2014年6月起到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双方签订了2014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底,被告离职。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分别为5681.3元、4006.53元、1878.81元、2889.3元4574.39元、1681.57元、0元、1012.79元、1339.63元、572.53元、2099元、2829.04元。原告拖欠被告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工资共计14405.84元。另查明,被告杜金虎到原告处就职前已在沧县社保机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上述事实,由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沧州银行对账单、通话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杜金虎自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在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原告应按约定给付欠发工资14405.84元。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应按2014年8月实发工资1878.81元,9月实发工资2889.3元共计4768.11元由原告支付。因被告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请求原告为其办理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医疗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杜金虎工资19173.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沧兴商砼青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陈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泓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