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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伟锋与李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锋,李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锋,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姜峰,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进刚,男,1984年6月5日出生,回族,宁A858**/宁AH0**挂号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申请执行人陈伟锋与被执行人李进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进刚支付停运损失费24650元,诉讼费1500元并负担执行费270元。以上款项共计26420元。我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担保款26420元。其中案件执行款26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70元。案件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申请执行费已缴纳至我院诉讼费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邢署霖审判员蔡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淑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