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董大林、董奇与竺国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大林,董奇,竺国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董大林。申请执行人:董奇。被执行人:竺国来。竺国来与董大林、董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竺国来目前未收到董大林、董奇所返还的三线拷边等租赁设备。因此,董大林、董奇依据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第二项,要求竺国来在收到返还的无损坏的三线拷边等租赁设备后退还设备保证金5万元的主张条件尚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大林、董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甄淑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