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法定监护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黄某某,女。关于李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执行款5050元(含执行费50元在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黄某某下落不明,并且经本院向车辆、房产、土地、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在上述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郑治文审判员 张国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思宣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