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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53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永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才发觉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就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5月原告曾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贵院未予准许。判决后原被告至今没有任何联系,无任何和好可能,现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可言,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5年6月5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获本院准许。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应当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夫妻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婚生子王某甲正处在成长期,离不开健康家庭和父母的贴心呵护,希望原被告双方化解矛盾,共同抚养孩子的成长。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