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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卫丰、袁建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丰,袁建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900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卫丰。被执行人袁建冲,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朱卫丰、袁建冲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启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朱卫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执行人袁建冲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6年3月22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卫丰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已交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执行人袁建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同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