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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耿爱丽、耿爱俊等与青岛市平度金兴金矿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爱丽,耿爱俊,耿爱丽、耿爱俊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青岛市平度金兴金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耿爱丽。申请执行人耿爱俊。被执行人青岛市平度金兴金矿。法定代表人戴增浩,矿长。申请执行人耿爱丽、耿爱俊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耿爱丽、耿爱俊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平度金兴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3执452号,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同一生效判决书为依据两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耿爱丽、耿爱俊(2016)鲁0283执1399号一案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耿爱丽、耿爱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王坚军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