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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单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某,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单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5)民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为确保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庄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