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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抗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君英、孙雅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君英,孙雅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抗6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君英,女,汉族,1949年7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雅莉,女,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申诉人李君英、孙雅莉诉被申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石行终字第0016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君英、孙雅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行)监[2015]179号行政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