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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术守海与被执行人张定仁租赁合同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安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术守海,张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安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柏青,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术守海,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6月4日,山东省章丘市人,个体户,现住山东省章丘市刁镇。被执行人张定仁,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22日,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内2922执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定仁租赁嘉峪关安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在阿右旗巴丹吉林镇污水处理厂院内的大宇5008型塔吊。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定仁给付申请执行人术守海塔吊款81000.00元后取得大宇5008型塔吊的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定仁租赁嘉峪关安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在阿右旗巴丹吉林镇污水处理厂院内的大宇5008型塔吊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集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