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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毛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洁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644号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石国文(特别授权),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洁华,女,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定洪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颖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