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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604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婷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