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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群峰与陈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群峰,陈三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群峰。委托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三毛。委托代理人王辉,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娟。上诉人李群峰因与被上诉人陈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群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三毛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李群峰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群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1340元,由上诉人李群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苇审 判 员  李建新代理审判员  钟宇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香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