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萍诉被告许某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萍,许某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刘某萍,女。被告许某元,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