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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萍诉被告许某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萍,许某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刘某萍,女。被告许某元,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