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2民初55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冯伟,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忠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伟、被告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自已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农历2月16日举行婚礼。婚后在男方家庭生活,2014年秋季外出充绒,腊月回到男方家庭。2015年农历1月18日外出务工,到农历12月28日回到男方家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还打一架,在一起生活很痛苦。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祁山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黄某某举证下列证据证明:1、原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黄某某个人基本身份信息;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合法婚姻关系;4、原告本人的记账单一份,证明结婚时原告陪嫁妆花费38000元。被告涂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书诉称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原、被告打架不是事实。被告涂某某以不同意离婚为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农历2月16日举行婚礼。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后,双方在外地务工,春节回家后,原、被告居住在男方家庭。2016年春节后,原、被告因言语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家庭。由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未能化解,遂引起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夫妻之间发生争吵属于夫妻正常生活范畴,由于夫妻发生争执后没能很好沟通,产生了夫妻之间的矛盾,虽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本院应给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