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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玉楼与周彬、鲁建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楼,周彬,鲁建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45号申请人张玉楼。被申请人周彬。被申请人鲁建军。申请人张玉楼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彬、鲁建军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玉楼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大街29号23#-3-2-3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周彬、鲁建军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房 伟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学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