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玉楼与周彬、鲁建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楼,周彬,鲁建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45号申请人张玉楼。被申请人周彬。被申请人鲁建军。申请人张玉楼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彬、鲁建军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玉楼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大街29号23#-3-2-3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周彬、鲁建军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房 伟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学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