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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字第1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祥与唐华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唐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1688-2号申请执行人陈祥,1972年10月7日。委托代理人秦炜,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华祥。申请执行人陈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唐华祥自2014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祥3000元,自2015年起至2017年止每年7月31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祥1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祥12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人民币75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扣减已付款项)。诉讼费838元,由被执行人唐华祥于2015年7月31日前迳交申请人。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款项合计71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5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令和财产申报表,被退回。2015年12月2日,经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到本院208办公室,本院向被执行人当面送达了执行令和财产申报表,同日,被执行人承诺先期筹款50000元偿还给包括申请人在内的10名申请人。2015年11月12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与赵兰花共同共有的位于欧亚国际花园的房屋,本院已经于2015年11月27日查封了该房屋,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26日。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2015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4月25日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在本案中已经穷尽执行查控措施,且已经以申请人宦灯师的名义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50%份额,其余申请人表示自己暂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对欧亚国际花园房屋享有50%的份额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本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众申请人已经选择以申请人宦灯师名义申请拍卖上述房产,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