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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崔勇林与大庆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林,大庆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安市鑫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391号原告:崔永林,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大庆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张保起,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安市鑫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其余信息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与二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光审 判 员  胡广安代理审判员  张化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