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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凯胜与臧建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胜,臧建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306号原告周凯胜。被告臧建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胜与被臧建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臧建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胜撤回对被告臧建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芸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