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敏与杨金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杨金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873号原告叶敏。委托代理人沈卫,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16号。负责人吴旭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鸿良,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叶敏与被告杨金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叶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敏撤回起诉。���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敏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