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满意与何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085号原告孙满意。委托代理人潘功华,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晖。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因原告未预缴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满意诉被告何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