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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黎进红与舒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进红,舒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177号原告:黎进红。被告:舒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进红诉被告舒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进红以原、被告决定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进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黎进红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