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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蒋士杰、刘帮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蒋士杰,刘帮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597号原告XX,女,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士杰,男,生于1967年1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被告刘帮菊,女,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蒋士杰、刘帮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刘帮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帮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刘帮菊的起诉。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