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43192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金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姚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支公司赔偿金永恒车辆修理费420元。上述执行款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支公司赔偿金某某车辆修理费420元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