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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执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钱守福与山丹县丰华煤矿伤残赔偿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守福,山丹县丰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字第229-3号申请执行人钱守福,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山丹县丰华煤矿。出资人杨文军,陕西省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山丹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山劳人仲字〔2010〕10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丹县丰华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山丹县丰华煤矿(即原山丹县三益生煤矿,山丹县位奇镇煤矿)因淘汰落后产能有财政奖励资金(补偿款),并由山丹县财政局协助执行,现山丹县财政局提供该款存放在该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712041429200018759的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山丹县财政局账户内存放的被执行人山丹县丰华煤矿(即原山丹县三益生煤矿,山丹县位奇镇煤矿)因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昱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