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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涛与赵斌、姬秀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赵斌,姬秀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309-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新利小区*******号。被执行人赵斌,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水韵名都42-2-1101。被执行人姬秀财,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二区********室。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赵斌、姬秀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涛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斌、姬秀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涛案件款87684元,全部未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876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