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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064号被执行人董建新。被执行人董建新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前缴纳执行款2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在玉环县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无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在玉环县车管所查无被执行人车辆信息;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仅查有被执行人存款898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已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0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林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