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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占春。委托代理人郭世启,该公司员工。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文瑾人民陪审员  赵思阳人民陪审员  陈景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