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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孙兴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孙兴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140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17876676-7。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佳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波,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兴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