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林凤英、邬友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英,邬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林凤英,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江北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邬友江,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林凤英与被执行人邬友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但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邬友江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四眼契街141南演武街45号-J-1至J-4的房地产,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朱黎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