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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建生与李文贵、刘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生,李文贵,刘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吴建生,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文贵,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刘趩,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吴建生与被执行人李文贵、刘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建生因被执行人李文贵、刘趩未履行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趩主动缴纳2万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自觉履行。另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文贵、刘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建生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