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某诉孙某某、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某,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345号原告马某,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孙某某、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是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罗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0元,由原告马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