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6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某诉孙某某、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某,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345号原告马某,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孙某某、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是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罗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0元,由原告马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婷 微信公众号“”